商标保护的作用在于使商标注册人及商标使用权人的商标使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告知他人不要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追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份子的相关责任。保证广大的消费者能够通过商标区分不同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同时,最大限度的维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我国《商标法》规定以下行为都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0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0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0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0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0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企业注册商标一定要及时,以防止他人对同一商标或近似的商标抢先注册。这种抢注有可能是善意的,比如两个企业各自独立设计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分别提出申请,抢注也可能是恶意的,比如明知某一商标是某个企业正在使用还没有注册的商标,而予以抢注,归为己有或待价而沽,给被抢注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因此,企业要想取得商标专用权,必须将自己的商标及时申请注册,以免遭到被抢注的厄运。
二、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在我国,未注册商标也是可以得到法律保护的。
《商标法》重点保护的是注册商标,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保护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其中的特有名称、装潢就是指未注册商标,只是称谓不同而已。
片面强调注册原则有可能使之背离商标使用保护这个灵魂,产生一些没有灵魂的死亡商标,对市场经济运行造成障碍。然而,未注册商标受保护是有条件、有限度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受保护的对象必须是知名商品、是特有名称,而且要求别人侵权足以引起市场混淆等。这些要件使得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产生不确定性。因为不同的人对条件认识有可能不一致,常常会引起一些争议。
因此,建议企业对其商标申请注册,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切实保护企业的经营成果。
企业或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一旦获准商标注册,就标志着使用者获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并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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